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旗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第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嘎查村、社区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日常宣传和引导,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新风。第六条 市、旗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