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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7

达拉特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

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先进人物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规范模范行为,动员全体市民关心、支持和参与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知荣辱、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有效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全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全旗各地各部门推荐评选产生的历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二条  达拉特旗文明办是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达旗文明办与全旗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定期了解道德模范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经常联系沟通,掌握其思想动态,教育引导其自觉维护道德模范的良好形象,为周围群众作出表率;关心、关爱道德模范,掌握其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扶。

第四条  旗道德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全旗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旗文明办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撤销其荣誉称号。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六条  全旗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第五条所列报告程序的。

第七条  全旗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旗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一)发生第六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达旗文明办负责解释。

 

 

 

                                       达拉特旗精神文明委员会

                                           2015826